快速导航×

我所王立强律师深度讲解新《建工解释(二)》核心变化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务指引2026-08-01 16:46:35132


          2026年8月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施行已满一月。值此新规落地之际,我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部王立强律师面向全所律师开展专题讲座,围绕《建工解释(二)》的条文体系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务难点,进行了系统深入的解析。


我所王立强律师深度讲解新《建工解释(二)》核心变化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务指引(图1)


       讲座上半场,王立强律师以《建工解释(二)》条文解读为脉络,全面梳理了合同效力认定、折价补偿规则、代位权与农民工保护、情势变更适用、优先受偿权及程序规定六大章节。他指出,新解释虽针对建设工程领域,但诸多条文实则是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及《合同编通则解释(一)》精神的具体化,特别强调合同稳定性维护与有效解释原则,律师在办案中应将两份解释进行体系化理解。


我所王立强律师深度讲解新《建工解释(二)》核心变化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务指引(图2)


       下半场,王立强律师聚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围绕权利主体、权利顺位、行使期限与范围展开讲解。他明确,优先受偿权是《民法典》第807条直接赋予承包人的法定特权,无需登记即生效,优先于抵押权但劣后于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权利行使期限为18个月除斥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优先范围涵盖人工费、材料费等七项费用及质保金,但逾期利息、违约金、停工损失等不属优先受偿范围。


我所王立强律师深度讲解新《建工解释(二)》核心变化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务指引(图3)


       此外,王立强律师还就权利的放弃与转让作出提示: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放弃无效,预先放弃以无效为原则;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需综合审查工程验收、价款结算、合同效力及转让对价四项要素,新解释第十九条赋予法院个案裁量空间。


我所王立强律师深度讲解新《建工解释(二)》核心变化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务指引(图4)


 与会律师就挂靠情形下的权利认定、固定价合同解除后的价款计算、审计结论对工程价款的影响、发包人怠于验收时行权期限的起算等实务难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大家一致认为,新施行的《建工解释(二)》对建工案件裁判规则进行了系统性重塑,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专业的价值在于精进。新规施行的第一时间,我所即组织专题学习与内部研讨,旨在将最新裁判规则转化为精准的法律服务能力。未来,我所将持续关注建设工程领域立法与司法动态,以专业、严谨、务实的态度,为客户提供紧跟时代、值得信赖的法律服务。


我所王立强律师深度讲解新《建工解释(二)》核心变化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务指引(图5)



律师简介

我所王立强律师深度讲解新《建工解释(二)》核心变化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务指引(图6)

王立强律师,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项目全流程法律风控、公司股权与治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把握突破口,为客户提供兼具法律效果与商业价值的解决方案。

联系电话:13864496991(微信同号)





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40号

洲际中心C座13楼

电话:0533-2287485

图片